快樂“買買買”,犯愁“收收收”,快遞不送上門引發的糾紛事件越來越多,針對快遞行業中的一些現象,1月7日,國家郵政局《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向單位、個人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有哪些亮點?一旦施行如何有效落地?律師有話說!
1.《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有哪些亮點?
亮點一:針對現有快遞不到家等問題,明確快遞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對于收件人不能當面驗收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與用戶約定快件投遞服務方式和確認收到快件方式。同時,對于因用戶原因無法完成快件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處理,需要產生原快遞服務合同約定以外資費的,依照民事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亮點二:針對因快遞導致的用戶個人信息泄露等問題,就與用戶個人信息相關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監管等,要求快遞企業建立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制作、使用、保管、銷毀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亮點三: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薪資報酬、勞動保障、技能培訓等進行了規定,保障快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更有助于快遞企業提供高質量快遞服務。
亮點四:提升了郵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從快遞企業設立、經營,到快遞服務過程中的行為都賦予了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
2.管理辦法一旦施行如何有效落地?
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照與用戶約定的收件地址投遞快件等情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郵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快遞企業作為快遞服務的提供者,應建立多元化的寄遞服務、合理的薪酬考核標準,郵政管理部門也應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新辦法具有怎樣的社會意義?
現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于2008年7月公布施行,并在2012年修改后沿用至今,其對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完善快遞業管理法規制度,對現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適應快遞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更加有效規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不斷提升快遞服務質量和安全水平,促進快遞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