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2021年11月1日前所有快遞出庫機禁止拍攝人像,或者永久性關閉,遮擋,拆卸設備上拍攝人臉的攝像頭,繼續使用的驛站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站點自行承擔。特此通知!通知時間:2021年10月28日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請關閉采集人臉人像的攝像頭,以免法律問題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人自行承擔。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請關閉采集人臉人像的攝像頭,以免法律問題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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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即將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何謂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以前,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對個人信息的定義作出了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為切實貫徹實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案由規定》)作出修改。其中,關于個人信息的保護,《案由規定》第一部分第3級案由“隱私權糾紛”修改為“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并增加了第4級案由“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的定義相較于民法典,略有簡化。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第四條第一款)
二、個人信息的處理
(一)處理方式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第四條第二款)
(二)處理原則
1.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
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第五條)
2.目的明確、合理
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不得過度收集。(第六條)
3.公開、透明
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第七條)
(三)處理規則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2.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3.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4.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5.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三、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七章規定,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責任主體,可能會受到被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相應的處罰。(第六十六條等)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一條)
目前,裁判文書網中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的案例數量較少。在(2021)京02民終10830號個人信息保護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從信息內容看,涉案短信涉嫌商業性質信息騷擾。東方黑馬公司未取得郭某的同意,即向其發送涉案2條短信,侵犯了郭某的私人生活安寧,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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